绍学院土木发〔2017〕7号
土木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学院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学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研究决定重要工作事项和加强工作沟通的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落实以及对学院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
(一)根据学院体规划和有关决策,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二)研究制定学院党政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学院内设机构(包括非常设机构)、岗位设置和调整的决策,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和推荐;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引进计划、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以及选派去国内外进修人员等;
(五)研究各类人员的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津贴评定等,提出职称、人事调动、离退休等的初步意见;
(六)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学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八)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及使用原则、大额资金(3万以上)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学院党的建设、纪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本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决定学生招生、就业、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学校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分别主持,或由院长授权常务副院长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正副职干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国家级人才等人员组成。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会上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决定落实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非常设机构、科室、学科根据实际工作并和分管领导充分酝酿后与会议主持人协商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需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议题相关非常设机构、科室、学科负责人向会议就议题进行专题汇报(主要包括背景、现状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得匆忙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学校裁决。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具体实施,并须将实施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和常务副院长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党政办公室主任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议题的讨论决策结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会议成员遇事不能参加党政联席会议,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临时请假。特殊情况确不能继续参加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与会人员说明。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期间,除有特殊情况外,与会人员不得处理其他公务,不得接听电话,不得会见来访的客人等。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决议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下次会议复议,按规则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